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,中辦、國辦近日印發了《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》。按照《方案》,礦業權出讓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,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,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。這意味著我國礦業權出讓方式迎來重大改革。
據了解,此次改革試點先行,2017年在湖北、貴州等6個省(區)啟動試點工作;2018年在繼續試點、總結經驗的基礎上,***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;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,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。
據介紹,《方案》提出的改革內容,重點圍繞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、嚴格限制協議出讓、改革出讓收益管理、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、下放審批權限等5個方面,確保“放得下、接得住、管得好”,建成“競爭出讓更加全面,有償使用更加完善,事權劃分更加合理,監管服務更加到位”的礦業權出讓制度。
此次改革在下放審批權限、強化監管服務上力度較大。《方案》規定,國土資源部繼續負責石油、烴類天然氣、頁巖氣、放射性礦產、鎢、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,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、金、鐵、銅、鋁、錫、銻、鉬、磷、***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,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。
我省是磷礦、鐵礦、銅礦的資源富集區,還是頁巖氣資源豐富的省份,在地域分布上有一定的代表性,加上湖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改革試點任務的積極性很高,所以被國土資源部選取為試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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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興戰略性礦產資源成為主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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